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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奉商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宁波国泰包装纸业有限公司与奉化市豪达纸箱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国泰包装纸业有限公司,奉化市豪达纸箱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奉商初字第128号原告:宁波国泰包装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竺建岳。委托代理人:汪安昌。被告:奉化市豪达纸箱厂。代表人:范豪放。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国泰包装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奉化市豪达纸箱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国泰包装纸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奉化市豪达纸箱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国泰包装纸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国泰包装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6元,减半收取313元,由原告宁波国泰包装纸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江 敏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陈盛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