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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天法民一初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天法民一初字第223号原告吴某某,男,197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被告唐某某,女,1974年5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涟沅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唐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申请是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对被告唐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审判员  徐怀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石美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