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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周印明诉被告梁玉凤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印明,梁玉凤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125号原告周印明,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盖文韬,系辽宁浩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玉凤,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邹建华,系辽宁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印明诉被告梁玉凤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2月9日以被告以需要重新组织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印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60元,减半收取213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徐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陈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