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周印明诉被告梁玉凤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印明,梁玉凤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125号原告周印明,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盖文韬,系辽宁浩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玉凤,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邹建华,系辽宁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印明诉被告梁玉凤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2月9日以被告以需要重新组织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印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60元,减半收取213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徐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陈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