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园民调初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许某、钮某甲与钮某乙、钮某丙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钮某甲,钮某乙,钮某丙,钮某丁,钮某戊,钮某己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园民调初字第00034号原告许某。原告钮某甲。被告钮某乙。被告钮某丙。被告钮某丁。被告钮某戊。被告钮某己。原告许某、钮某甲诉被告钮某乙、钮某丙、钮某丁、钮某戊、钮某己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凌国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现已调解终结。经审理查明,许某、钮某甲、钮仁荣(已故)、钮黑男(已故)四人于2006年9月30日经拆迁安置取得苏州工业园区群星苑28幢501室(原建筑编号31幢501室)、30幢705室(原建筑编号38幢603室)房产两套及自行车库一个。另查明被安置人钮仁荣于2007年4月9日死亡,其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为许某、钮某甲、钮某乙、钮黑男(已故)四人。现钮某乙自愿将对上述房产中被安置人钮仁荣份额的继承所得赠与许某、钮某甲。另查明钮黑男于2011年1月21日死亡,其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为钮某乙、钮某丙、钮某丁、钮某戊、钮某己、钮某甲(代位继承)。现被告钮某乙、钮某丙、钮某丁、钮某戊、钮某己自愿将对上述房产中被安置人钮黑男份额的继承所得赠与许某、钮某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被告一致确认苏州工业园区群星苑30幢705室归原告许某一人所有;28幢501室及自行车库一个归原告钮某甲一人所有.二、案件受理费16140元,减半收取807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凌国琴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黄 意第3页共3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