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三初字第3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亓道成与王洪章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亓道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王洪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三初字第316-1号原告亓道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被告王洪章。本院在审理原告亓道成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王洪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王洪章驾驶的鲁G***5U号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王洪章驾驶的鲁G***5U号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建民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赵中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