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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赵××与孟××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孟××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580号原告赵××,天津市长途汽车公司退休职工。被告孟××,天津市第一帆布厂退休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孟××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徐刚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