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0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陈庆明与王雪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庆明,王雪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0270号原告:陈庆明,男,1970年5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天长市。委托代理人:吕俊,天长市永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雪江,男,197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天长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毛晓春,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庆明诉被告王雪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陈庆明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前调解。本院认为,原告陈庆明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庆明撤回诉前调解。审判员 桂诗梅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魏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