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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商初字第2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李成与青岛福元玖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成,青岛福元玖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商初字第2911号原告李成。委托代理人孙永江。被告青岛福元玖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江建建,山东慧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成与被告青岛福元玖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成撤回对被告青岛福元玖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李成负担。审 判 长  陈文善代理审判员  孙沙沙人民陪审员  杨彩花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杜佳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