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执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李某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九执字第169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性,41岁,汉族,地址吉林省九台市。被执行人李某某,女性,68岁,地址九台市上列当事人因继承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5)九民初字第31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王某某生前所有的五菱牌车辆更名过户至刘某某一人名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于金龙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钱 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