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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二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何文彦与杨琴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文彦,杨琴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民二初字第179号原告何文彦,男,1961年9月16日生,汉族。被告杨琴,女,1969年12月24日生,汉族。原告何文彦与被告杨琴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姚建国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文彦诉称,2014年3月,原、被告口头协商,原告为被告在安定区榆林巷其住宅楼一楼装修“脊柱梳理健康馆”。包工包料,价款为38000元。工程结束经被告验收后投入使用,并付原告款33000元。尚欠原告5000元,经催要未付。现起诉要求被告给付此款。原告何文彦没有提供证据。被告杨琴辩称,原、被告实际协商的工价是36000元,付款是33000元,未付3000元。但因原告没有按被告的要求装修好,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卷闸门不能关,卷不住了;玻璃门一个角子破碎了;商定的卫生间门没有换;餐厅的吸顶灯没有安装;商定的暖气片没有移动和包住;台阶太高了;墙纸的颜色不一致;电路没有做;门头漏水;焊接二层床时把窗台罩子弄得难看了。现在被告的意见是要求原告做好后付其款3000元。被告杨琴也没有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3、4月,原告何文彦为被告杨琴装修其住宅为“脊柱梳理健康馆”,工程结束后,因欠款原告起诉。诉讼中,被告承认双方协商的装修价款为36000元,已经付款为33000元,下欠3000元,主张因装修质量问题未付清。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据上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装修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应当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给付装修欠款。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装修欠款3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其主张的另外2000元欠款没有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答辩认为装修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其中卷闸门卷不住的问题,原告认为是被告使用不当造成的,玻璃门一个角子破碎,原告认为系装修完毕交付后损坏的,卫生间门没有换、吸顶灯没有安装、暖气片没有移动和包住、电路没有做等原告认为双方协商时没有确定这些施工任务,对上述事项,因装修已经结束并交付,应由被告举证证明,但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墙纸的颜色不一致、台阶太高的问题,应当在装修过程中随着施工的进行即时解决,被告在施工中不提出解决,现在提出来要求返工没有理由。故被告的答辩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何文彦装修欠款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姚建国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丁天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