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靖孤民初字第07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陈汉松与靖江市孤山镇孤山村村民委员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汉松,靖江市孤山镇孤山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靖孤民初字第0785号原告陈汉松。委托代理人闻其初,靖江市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靖江市孤山镇孤山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范富兴,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汉松与被告靖江市孤山镇孤山村村民委员会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以纠纷已获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经解决,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汉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满秋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黄振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