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普商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高任平、周锋与周锋、徐燕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任平,周锋,徐燕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普商初字第114号原告高任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松来。被告周锋。被告徐燕飞。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任平诉被告周锋、徐燕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锋、徐燕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任平撤回对被告周锋、徐燕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高任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玲燕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 记员 方卓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