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元执行字第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范智勇与邓炜、汤文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智勇,邓炜,汤文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元执行字第681号申请执行人范智勇,男,198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三明市三元区。被执行人邓炜,男,198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三明市三元区。被执行人汤文君,女,1986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申请执行人范智勇与被执行人邓炜、汤文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3日作出的(2013)元民初字第17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邓炜、汤文君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未能履行,权利人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42000元及利息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邓炜的银行存款5000元外,其名下无其他银行存款。被执行人汤文君的工资已被本院冻结,但冻结的款项不足以清偿债务。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元民初字第178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康乐审判员 陈泽明审判员 蔡章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郭立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