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武瑞坤与孙根豹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瑞坤,孙根豹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宁民初字第289号原告武瑞坤。被告孙根豹。原告武瑞坤诉被告孙根豹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曹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瑞坤、被告孙根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武瑞坤诉称,原告于2012年6月给被告装修房屋,被告并没有将装修款付清。2013年2月7日原告找到被告催要装修款,被告因当时没有现金,无法支付装修费,便给原告打了一张欠5000元款的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再三推拖,至今不予偿还,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装修款5000元。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2013年2月7日被告出具的欠条复印件1份。被告孙根豹辩称,装修房屋时,我与李保存谈的价钱,当时原告与李保存系夫妻关系,我给李保存打了一张5000元的欠条,后我已于2013年农历12月26日还清欠款,还钱时原告并未在场,李保存说欠条没拿着,其于当日给我打了一个收条,记载钱已还清。被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2013年农历12月26日原告前夫李保存出具的收条复印件1份。经审理查明,原告武瑞坤与李保存原系夫妻关系,原告与李保存于2014年6月18日经宁晋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2012年6月被告让原告及李保存为其装修房屋,因无法及时支付装修款,于2013年2月7日出具了欠款5000元欠条一张。后被告孙根豹于2013年农历12月26日将此欠款给付李保存,因未找到欠条,李保存为其书写了收条一张,证明钱已结清。孙根豹还钱时原告武瑞坤没在场,事后李保存亦未将收钱事宜告知原告武瑞坤。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与原件核对无异的欠条、被告提交的与原件核对无异的的收条及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2014)宁民初字第908号民事调解书等证据在案作证,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的,对方有权要求其支付价款。原告为被告装修房屋,被告应当履行给付原告欠款的义务,但原告前夫李保存为被告出具的收条足以证实被告还款的事实。关于原告主张被告应向其本人偿还欠款,与李保存无关一项,因此债权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故属共同债权;被告将欠款归还给原告前夫时,原告和其前夫李保存尚未解除婚姻关系,被告可向原告及前夫中的任何一个债权人清偿欠款,现被告已向原告前夫李保存清偿欠款,因此应认定被告已还清装修款;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武瑞坤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瑞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曹 翠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晋西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