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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民初字第28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潘××与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times,杨×&times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2877号原告潘××,农民。被告杨××,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潘××诉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赵全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余贵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