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民初字第28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潘××与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times,杨×&times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2877号原告潘××,农民。被告杨××,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潘××诉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赵全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余贵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