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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原告杜洪亮诉被告孙宁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洪亮,孙宁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120号原告杜洪亮,现住辽中镇。被告孙宁,现住辽中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洪亮诉被告孙宁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洪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杜洪亮自行承担。审判员  张文秋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赵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