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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张民催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张民催字第71号申请人淄博鹏煊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2月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出票银行为齐商银行、出票日期为2014年7月18日、票据到期日为2015年1月18日、出票人为淄博向东经贸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淄博张店新腾物资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票面金额为5万元、号码为31300052/25791504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淄博鹏煊商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高延成审判员  赵艳芹审判员  赵桂修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谭 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