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池民一初字第000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马洪辉与李洪勤等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洪辉,李洪勤,安徽川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浙江川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李效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池民一初字第00017-1号原告:马洪辉,男,1987年7月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虎鹿镇溪口村四份头96号,身份证号码:330724198707011293X。被告:李洪勤,男,1973年4月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临泉路名人御苑1幢2104号,身份证号码:330724197304131112。被告:安徽川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临泉路名人御苑1幢2104号,组织机构代码67758047-3。法定代表人:李效民,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浙江川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马岙街道三江村,组织机构代码59576853-6。法定代表人:史海舟,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李效民,男,1971年9月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城东街道李宅社区李二亚院阁4号,身份证号码:33072419710927111X。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洪辉与被告李洪勤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洪辉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李洪勤、安徽川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浙江川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李效民银行存款14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马洪辉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李洪勤、安徽川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浙江川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李效民银行存款14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二、查封原告马洪辉提供担保的财产,即上海奉贤区新四平公路468弄13幢43-1号房产【沪房地奉字(2010)第020101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胡少斌审 判 员 徐阳亮代理审判员 张 翅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程泽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