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九法民初字第10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姚刚丽与重庆渝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魏志荣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准许撤诉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刚利,重庆渝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九法民初字第10245号原告姚刚利,男,汉族,1958年11月21日生。被告重庆渝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新山村街道文体路122号7-3,组织机构代码:70942215-5。原告姚刚利诉被告重庆渝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姚刚利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姚刚利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刚利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为25元,由原告姚刚利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杨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谭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