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乐法坪民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张雄与曾昭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雄,曾昭泮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乐法坪民初字第52号原告:张雄。被告:曾昭泮。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雄诉被告曾昭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曾昭泮的银行存款2994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曾昭泮所有的与299400元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原告张雄自愿以其所有的始兴县××电站及该电站的收益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曾昭泮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994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曾昭泮所有的与人民币299400元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二、查封原告张雄所有的始兴县××电站及冻结原告张雄所有的始兴县××电站的收益。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曾陈红审 判 员 杨香中代理审判员 李 鑫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朱志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