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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陇执字第000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苏珍仓与杨林林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珍仓,杨林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陇执字第00061-1号申请执行人苏珍仓,男,1962年8月8日生。被执行人杨林林,男,1966年10月11日生。苏珍仓与杨林林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陇民初字第0043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杨林林返还给苏珍仓人民币6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判决生效后杨林林未按期履行,苏珍仓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杨林林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杨林林在执行通知书限定期限内只按期给付了4000元,剩余案件款至今未给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林林之妻肖引侠银行存款22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敏审判员  张德前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秀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