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铁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诉黑龙江煤矿山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龙煤矿山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铁民初字第7号原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岭东路2138号。法定代表人:刘玉清,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黑龙江龙煤矿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西山办和平北大街43号。法定代表人:张毅,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黑龙江龙煤矿山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5.56元,减半收取397.78元,由原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尚立福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林号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