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民初字第00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初字第00097号原告李某某。被告魏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某某减半负担150元。审判员 答远利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薇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