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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振安执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刘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董XX;刘XX;王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振安执字第00069号 申请执行人董XX。 被执行人刘XX。 被执行人王XX。 申请执行人董XX与被执行人刘XX、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4)振安民三初字第003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董XX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XX、王XX偿还借款5025元,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中,本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王XX银行存款5025元(迟延履行履行期间的利息25元),该款已交付申请执行人董XX,本案执行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振安民三初字第0039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 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王XX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赵寄民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于蔚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