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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安执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融安执字第55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杨某。本院在执行李某申请执行杨某关于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2015年1月21日申请人李某申请执行杨某给付补偿款6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执行的补偿款6000元,被执行人杨某计划2015年2月19日前付2000元,2015年3月30日前付2000元,2015年4月30日前付2000元,对于被执行人的偿还计划申请人李某表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融安执字第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家宏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韦 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