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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漯立民申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3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刘锋因与被申请人祁方方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锋,祁方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漯立民申字第25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锋,男,汉族,1986年8月15日出生,住临颍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祁方方,女,汉族,1988年3月10日出生,现住临颍县。再审申请人刘锋因与被申请人祁方方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临颍县人民法院(2013)临民城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和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漯民二终字第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锋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的案件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判决结果不公。(一)一审判决认定被申请人婚前八条被子没有证据证明,申请人也没有认可,现存物品中也根本没有八条被子。(二)一、二审判决认定申请人与父母和弟弟没有分家,把弟弟的三间平房认定为楼房,并认定为共��财产是错误的。(三)该案件被申请人于2012年曾提起诉讼,撤回起诉后在2013年再次起诉,已经一年多时间,这期间,被申请人一直住在娘家,申请人为给女儿治病,花光积蓄,并借有外债,但一、二审判决却认定双方有共同存款两千元是错误的。(四)一审判决认定申请人分给被申请人财产五万元没有根据。申请人现居住的房屋系婚前建造,拖拉机系婚前购买,只是在后来更换了一台单缸机器。现有的婚后财产总共不超过三万元,一审法院却认定为五万元,并把弟弟的房屋和父母的拖拉机认定为共同财产,显然是错误的。综上,一、二审法院在没有查明婚后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就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有共同财产近十万元,缺乏证据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9条和200条第2项的规定,请求立案再审,并依法改判。被申请人祁方方提交答辩意见���为: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依法驳回,维持原判。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祁方方与刘锋婚后发生矛盾,造成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祁方方起诉请求离婚,刘锋同意离婚,原一审判决准予离婚,于法有据。关于婚后共同财产分割问题,一、二审判决根据双方婚后的家庭及财产情况,判决从共同财产中分割给祁方方5万元,其中3万元扣除用于支付离婚后女儿的抚养费,并无不妥。综上,刘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锋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跃民代理审判员  刘俊杰代理审判员  张 珂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孙 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