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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土法执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李小娟与被执行人包头市橄榄绿运输有限公司、刘瑞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娟,包头市橄榄绿运输有限公司,刘瑞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土法执字第72号申请执行人李小娟,女,199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包头市橄榄绿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永明,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刘瑞东,男,198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4年6月23日作出的(2014)土民保字第134-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包头市橄榄绿运输有限公司(实际车主为刘瑞东)所有的蒙B**蒙B**挂号大货车一辆,查封了云三虎所有的位于内蒙古包头市土默特右旗萨拉齐镇XX街(证号为蒙房权证内蒙古自治区字第XX号)房屋一套。现因被执行人刘瑞东已全部履行了(2014)土民初字第102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若干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包头市橄榄绿运输有限公司(实际车主为刘瑞东)所有的蒙B**蒙B**挂号大货车一辆查封。二、解除对云三虎所有的位于内蒙古包头市土默特右旗萨拉齐镇XX街(证号为蒙房权证内蒙古自治区字第XX号)房屋一套的查封。审判员 白 云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马权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