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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行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谢梅英与福建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龙岩高速公路支队一大队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梅英,福建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龙岩高速公路支队一大队,龙岩市名佳广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龙新行初字第12号原告谢梅英,198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郑贵天,福建金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龙岩高速公路支队一大队,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曹溪月山村高速养护中心,组织机构代码59172288-0。法定代表人李玉堂,大队长。委托代理人游耀宗。第三人龙岩市名佳广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城龙岩大道与人民路交叉口新洲城A幢1605室,组织机构代码73954071-8。法定代表人邱纪良,总经理。原告谢梅英不服被告福建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龙岩高速公路支队一大队、第三人龙岩市名佳广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路行政管理行为及行政赔偿一案,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谢梅英于2015年2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谢梅英以拟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自愿决定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梅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谢梅英负担。审 判 长 陈  淑  玲人民陪审员 李  丽  华人民陪审员 李  丽  月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谢泓彪(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