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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鹤山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胡改英与被告秦玉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鹤山民初字第9号原告胡改英,女,1968年1月21日出生。被告秦玉国,男,1974年4月2日出生。原告胡改英与被告秦玉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改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2元,减半收取121元,由原告胡改英负担。审判员  刘红英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杨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