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鹤山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胡改英与被告秦玉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鹤山民初字第9号原告胡改英,女,1968年1月21日出生。被告秦玉国,男,1974年4月2日出生。原告胡改英与被告秦玉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改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2元,减半收取121元,由原告胡改英负担。审判员 刘红英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杨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