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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曹民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任某与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148号原告:任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本超,曹县魏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项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与被告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任某负担。审判员  李治国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闫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