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曹民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任某与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148号原告:任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本超,曹县魏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项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与被告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任某负担。审判员 李治国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闫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