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法刑初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朱某某、王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王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涪法刑初字第00048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某,男,1969年7月10日出生于湖南省双峰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娄底市。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0月14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抓获并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涪陵区看守所。辩护人何志强,重庆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某某,女,1970年3月10日出生于出生于湖南省双峰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娄底市。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0月14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抓获并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涪陵区看守所。辩护人杨庆华、丁艳霞,重庆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涪检公诉刑诉(2015)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王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何先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及其辩护人何志强、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杨庆华、丁艳霞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王某某(二人系夫妻)共谋以打假广告“办证”的手段实施诈骗,并由朱某某负责外出打广告、准备银行卡、手机号码等作案工具,由王某某负责接听电话以收取工本费、保证金的名义骗取被害人财物。2013年12月至2014年9月,被告人朱某某、王某某采取打假广告“办证”的手段先后5次在重庆市涪陵区、彭水县等地骗取被害人卢某等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480元。其中,被告人朱某某参与作案5次,诈骗金额8480元,王某某参与作案4次,诈骗金额6380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3年12月2日,二被告人以代办电工证的名义获取涪陵区的被害人任某某信任后,再以收取工本费、保证金的方式骗取任某某人民币500元。2.2014年4月21日,二被告人以代办学历证的名义,采取相同的手段,骗取涪陵区的被害人盛某某人民币380元。3.2014年6月25日,二被告人以代办驾驶证的名义,采取相同的手段,骗取彭水县的被害人卢某人民币5400元。4.2014年9月10日,二被告人以代办学历证的名义,采取相同的手段,骗取涪陵区的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100元。5.2014年9月21日,被告人朱某某以代办中专毕业证的名义,采取相同的手段,骗取长寿区的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2100元。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王某某己主动退出全部赃款8480元,并由公安机关分别发还被害人任某某、盛某某、卢某、陈某某、李某某。二被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是:二被告人是初犯,认罪态度好,案发后己主动退出全部赃款并发还给了全部被害人,请求对他们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某、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指定管辖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办案说明;2.被告人朱某某、王某某户籍资料;3.被害人陈某某、卢某、李某某、盛某某、任某某的陈述;4.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5.调取证据清单、银行卡交易记录、手机信息记录、通话清单、视频截图;6.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7.被告人朱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王某某犯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二被告人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己将赃款全部退还给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对二被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执行刑期自2014年10月14日至2015年3月13日止)。二、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执行刑期自2014年10月14日至2015年2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 怡人民陪审员 黄开智人民陪审员 黎兴玲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胡娅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