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溪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林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溪民初字第14号原告:林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振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本年与原本核对无异代书 记员 蔡渭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