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微民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裴忠华与周金荣、曹绪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忠华,周金荣,曹绪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民初字第245号原告裴忠华。被告周金荣。被告曹绪宝。本院在审理原告裴忠华与被告周金荣、曹绪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裴忠华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两被告的银行存款或者工资(价值823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裴忠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将被告周金荣、曹绪宝的银行存款或者工资计823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 判 长 赵玉山审 判 员 安太良人民陪审员 种道恒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