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邹某某诉被告方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邹某某,方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初字第125号原告李某,女,1975年10月5日生,汉族。原告邹某某,男,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方某某,男,46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邹某某诉被告方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邹某某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邹某某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李锦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孙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