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沿民初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原告蒋玉芳与被告龚家清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玉芳,龚家清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沿民初字第229号原告蒋玉芳,女,1928年6月19日生,汉族,居民。被告龚家清,男,1949年7月24日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夏友峻,江苏紫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蒋玉芳与被告龚家清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被告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蒋玉芳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龚家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蒋玉芳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龚家清的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玉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蒋玉芳负担。审 判 员 王 丽二0一五年二月九日见习书记员 张宛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