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磴执字第8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张逸君与贾震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磴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磴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逸君,贾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磴执字第880号申请人张逸君,女,汉族,1987年11月8日出生,住磴口县。被申请人贾震,男,汉族,1986年8月18日出生,住磴口县巴镇。张逸君申请执行贾震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9日作出的(2014)磴民婚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12日立案执行。立案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磴口县人民法院(2014)磴民婚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待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到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贾 虎执行员 张 龙执行员 殷建兵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康作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