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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民初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原告三明市丰润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伟捷鞋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明市丰润化工有限公司,中山市伟捷鞋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元民初字第228号原告三明市丰润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汇华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孙文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国清,福建明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明敏,男,198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山市伟捷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和泰村置业路8号之一。法定代表人王爱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三明市丰润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伟捷鞋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三明市丰润化工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三明市丰润化工有限公司以被告已付清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对民事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明市丰润化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山市伟捷鞋材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24元,减半收取1062元,财产保全费940元,合计2002元,由原告三明市丰润化工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明健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恩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