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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西民初字第27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程根美与张啸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根美,张啸云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西民初字第2747号原告:程根美。被告:张啸云。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根美诉被告张啸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根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程根美负担。审判员 何 亦 波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申屠书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