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西民初字第27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程根美与张啸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根美,张啸云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西民初字第2747号原告:程根美。被告:张啸云。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根美诉被告张啸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根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程根美负担。审判员 何 亦 波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申屠书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