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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地执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张彩虹与深圳市金富锡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深龙法地执字第205号申请执行人张彩虹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金富锡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坪地)案(2014)1930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31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150元(含执行费),被执行人已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裁本案执行依据。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同意待撤裁结果再行处理本案执行款。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以和解协议的履行代替了执行依据的强制执行,导致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需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因此,本案可予执行结案。待申请撤销仲裁相关结果,申请执行人可视结果在法定期限内持本通知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院现通知如下:(2015)深龙法地执字第205号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