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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诉保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吴文华与张家港市华立阀门机电有限公司、龚伟红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文华,张家港市华立阀门机电有限公司,龚伟红,谢翠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诉保字第00021号申请人吴文华。被申请人张家港市华立阀门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公园路12号。法定代表人谢翠聪,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龚伟红。被申请人谢翠聪,申请人吴文华为与被申请人张家港市华立阀门机电有限公司、龚伟红、谢翠聪民间借贷一案,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50万元的房产进行诉前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家港市华立阀门机电有限公司、龚伟红、谢翠聪所有的房产,查封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沈恩德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丁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