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诉保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吴文华与张家港市华立阀门机电有限公司、龚伟红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文华,张家港市华立阀门机电有限公司,龚伟红,谢翠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诉保字第00021号申请人吴文华。被申请人张家港市华立阀门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公园路12号。法定代表人谢翠聪,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龚伟红。被申请人谢翠聪,申请人吴文华为与被申请人张家港市华立阀门机电有限公司、龚伟红、谢翠聪民间借贷一案,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50万元的房产进行诉前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家港市华立阀门机电有限公司、龚伟红、谢翠聪所有的房产,查封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沈恩德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丁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