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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昭民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原告李玉龙与被告靳朝兵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昭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龙,靳朝兵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昭民初字第189号原告:李玉龙。被告:靳朝兵。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龙与被告靳朝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玉龙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玉龙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龙撤回起诉。诉讼费1222元,减半收取计611元,由原告李玉龙自行负担。审判员  唐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