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保字第05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耿羡羡与北京新发地金泰丰粮油副食经营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保字第05289号申请人耿x,女,1981年2月6日出生。被申请人x经营部。负责人魏x,男,系x经营部经营者。申请人耿x就赔偿问题与被申请人x经营部协商未果,为避免造成更大损失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x经营部停放在北京市x停车场内车号为京xx牌小型轿车进行查封。申请人耿x已向本院提供现金20000元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耿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x经营部停放在北京市x停车场内车号为京xx牌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汪芬丽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辛 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