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休民一初字第00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汪银花与吴七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银花,吴七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休民一初字第00308号原告汪银花,女,195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委托代理人吴荣达,系汪银花儿子。被告吴七金(曾用名吴七斤),男,196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委托代理人汪学军,安徽萝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汪银花诉被告吴七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2015年2月3日原告汪银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银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汪银花承担。审判员  XX彪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项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