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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民初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罗振荣与杨秋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振荣,杨秋林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466号原告罗振荣,居民。被告杨秋林,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振荣与被告杨秋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振荣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振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罗振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邱  夏  雯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猷佳(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