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罗振荣与杨秋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振荣,杨秋林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466号原告罗振荣,居民。被告杨秋林,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振荣与被告杨秋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振荣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振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罗振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邱 夏 雯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猷佳(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