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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执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吴顺姬与刘林林、李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顺姬,刘林林,李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351号申请执行人吴顺姬,女,1950年5月25日出生,朝鲜族,住龙井市。委托代理人朴明铉,男,1979年8月4日出生,朝鲜族,住龙井市。被执行人刘林林,男,1982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龙井市,户籍所在地为吉林省榆树市。被执行人李君,男,196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龙井市。本院在执行吴顺姬与刘林林、李君之间的(2014)龙民一初字第201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林林、李君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林林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和解协议的内容;经调查,被执行人李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龙民一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云峰执行员  崔 光执行员  吴云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邵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