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抚民一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渠某诉渠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渠某,渠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民一初字第98号原告渠某,女,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被告渠某某,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渠某诉被告渠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渠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渠某承担。审判员 蔺 巍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珍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