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锡滨刑二初字第00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仲冬冬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冬冬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锡滨刑二初字第00243号公诉机关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仲冬冬,无业,户籍在江苏省沭阳县。2014年6月7日因本案被抓获审查,同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一看守所。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以锡滨检诉刑诉(2014)5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仲冬冬犯合同诈骗��,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后于同年12月7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仲冬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仲冬冬于2014年2月至6月间,单独或伙同钱红高先后至江苏省沭阳县某汽车租赁服务部、无锡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苏州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等地,采用谎称自用与他人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的方法诈骗7次,骗得丰田、雪佛兰、大众等品牌轿车共7辆,赃物价值共计人民币871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仲冬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仲冬冬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实施单独诈骗的事实无异议,但辩称其提供担保是被钱红高所欺骗,其事先不知道钱红高以租车为幌子实施诈骗。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至6月间,被告人仲冬冬单独或伙同钱某某(另案处理),先后采用与江苏省沭阳县某汽车租赁服务部、无锡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苏州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等单位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的方法,骗得丰田、雪佛兰、大众等品牌轿车7辆,价值共计人民币(下同)871000元。后被告人仲冬冬将骗得的上述汽车予以销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2014年2月22日中午,被告人仲冬冬经与钱某某合谋后,由被告人仲冬冬提供担保,钱某某与江苏省沭阳县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支付5000元租金、押金后,骗得苏N×××××丰田凯美瑞轿车一辆(价值95000元)。后被告人仲冬冬与钱某某以质押车辆���款的方式将该车销赃给周某,得款28000元。2.2014年2月22日下午,被告人仲冬冬经与钱某某合谋后,由被告人仲冬冬提供担保,钱某某与江苏省沭阳县某汽车租赁服务部签订汽车租赁合同,支付租金、押金4500元后,骗得苏N×××××雪佛兰科鲁兹轿车一辆(价值65000元)。后被告人仲冬冬与钱某某将该车抵给他人冲抵债务。3.2014年3月6日下午,被告人仲冬冬经与钱某某合谋后,由被告人仲冬冬提供担保,钱某某与江苏省沭阳县某汽车租赁服务部签订汽车租赁合同,支付租金、押金13000元后,骗得苏N×××××雪佛兰迈瑞宝轿车一辆(价值180000元)。后被告人仲冬冬与钱某某以质押车辆借款的方式将该车销赃给李某甲,得款27000元。4.2014年3月29日晚,被告人仲冬冬持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与无锡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支付租金、押金21900元后,骗得苏B×××××大���CC轿车一辆(价值165000元)。后被告人仲冬冬以质押车辆借款的方式将该车销赃给他人。5.2014年5月6日下午,被告人仲冬冬持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与苏州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支付租金12000元后,骗得苏E×××××大众帕萨特型轿车一辆(价值128000元)。后被告人仲冬冬以质押车辆借款的方式将该车销赃给他人。6.2014年5月25日下午,被告人仲冬冬持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与常熟市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支付租金、押金8000元后,骗得苏E×××××大众朗逸轿车一辆(价值88000元)。后被告人仲冬冬以质押车辆借款的方式将该车销赃给劳某、商某某(均另案处理),得款26000元。7.2014年6月6日下午,被告人仲冬冬持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与苏州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支付租金、押金6800元后,骗得苏E×××××奔驰C200轿车一辆(价值150000元��。次日,被告人仲冬冬驾驶该车至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京沪高速汪沟出口处与劳某、商某某协商销赃价格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案发后,上述丰田凯美瑞、奔驰牌C200轿车(价值计245000元)已由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雪佛兰科鲁兹、雪佛兰迈瑞宝轿车(价值计245000元)已由被害人自行赎回。上述事实,有公诉人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公安机关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证明被告人仲冬冬的归案过程,其无自首、立功情节。2.公安机关拍摄的涉案汽车照片,证明涉案的苏E×××××奔驰牌C200轿车的外观、特征情况。3.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发还清单,证明涉案的苏N×××××丰田凯美瑞轿车、苏E×××××奔驰C200轿车已发还被害人。4.公安机关调取、收集的机动车信息查询单、机动车注册登记信息、二手车销售发票、汽车租赁合同、���证书,证明被告人仲冬冬作为担保人,伙同同案钱某某与沭阳县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沭阳县某汽车租赁服务部、沭阳县某汽车租赁服务部签订汽车借用合同,租赁了丰田凯美瑞、雪佛兰科鲁兹、雪佛兰迈瑞宝轿车各一辆;被告人仲冬冬还单独与无锡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苏州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常熟市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苏州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向上述单位租赁了大众CC、大众帕萨特、大众朗逸、奔驰C200轿车各一辆的事实。5.无锡市滨湖区价格认证中心、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苏州市吴中区价格认证中心、沭阳县物价局价格认定分局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书,证明涉案丰田、雪佛兰、大众等品牌的7辆轿车价值共计871000元。6.证人周某的证言及其提供的借条,证明2014年1月底,钱某某向周某借款8000元,2014年2月22日下午钱红高将一辆苏N×××××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质押给周某,又向周借款20000元,一并打了30000元的借条。7.证人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3月6日下午,被告人仲冬冬与钱某某要求租赁汽车,徐某遂电话联系某汽车租赁服务部的李某乙,调来一辆苏N×××××雪佛兰迈锐宝轿车。由被告人仲冬冬提供担保,钱红高与徐某签订租车合同,支付租金11000元。两三天后,徐某发现轿车上的定位器失效,后获悉钱某某已将该车抵押,后李某乙从李某甲处赎回了涉案的雪佛兰迈锐宝轿车。8.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明2014年3月8日,钱某某电话联系李某甲欲将一辆苏N×××××雪佛兰迈瑞宝轿车出售给李。李某甲即与钱某某签订了车辆买卖协议,并由被告人仲冬冬书面保证涉案车辆为钱红高所有。9.证人王某、沈某、袁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3月29日晚,王某向无锡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调了一���大众CC轿车出租给被告人仲冬冬,收取租金、押金计21900元。合同到期后,王某无法联系仲冬冬,后得知仲冬冬已将该车抵押。该车由原车主袁某出售给王爱侨。10.证人丁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5月25日下午,被告人仲冬冬向丁某所在的常熟市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了一辆苏E×××××大众朗逸轿车。同月30日左右,该车无法定位,丁某也无法联系到被告人仲冬冬,遂报警。11.证人庄某、皮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6月6日,被告人仲冬冬向苏州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了一辆苏E×××××奔驰C200轿车。租期到后,因无法联系到被告人仲冬冬手,公司遂报警,后至山东警方处将该车取回。12.被害人孙某的陈述,证明2014年2月22日中午,由被告人仲冬冬提供担保,钱某某从孙某经营的沭阳县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了一辆苏N×××××丰田凯美瑞轿车。合同到期后,孙��拨打钱某某、仲冬冬电话,二人均关机。后孙某得知钱某某以30000元的价格将该车抵押给周某。孙某报警后,公安人员将该车追回发还给孙。13.被害人戚某的陈述,证明2014年2月22日下午,由被告人仲冬冬提供担保,钱某某从戚某经营的沭阳县某汽车租赁服务部租赁了一辆苏N×××××雪佛兰科鲁兹轿车。半个月后,戚某发现汽车定位器被拆除,被告人仲冬冬及钱某某均不接电话。后戚某得知该车已被钱某某抵押给他人并被多次转手,戚某最终以35000元价格将该车赎回。14.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证明2014年3月6日,徐某至李某乙的沭阳县某汽车租赁服务部调用一辆苏N×××××雪佛兰迈瑞宝轿车出租给钱某某,后该车失踪。2014年5月左右,李某乙以40000元价格从李某甲处将该车赎回。15.被害人林某的陈述,证明2014年5月6日下午,被告人仲冬冬从苏州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了一辆苏E×××××大众帕萨特轿车。同月17日下午,林某接GPS报警,显示GPS被人拆除,遂报警。16.被害人金某的陈述,证明2014年5月25日,被告人仲冬冬从金某经营的常熟市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了一辆苏E×××××大众朗逸轿车,后得知被告人仲冬冬已将该车抵押给他人。17.被害人杜某的陈述,证明2014年6月6日下午,被告人仲冬冬从杜某经营的苏州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了一辆苏E×××××奔驰轿车。合同到期后,被告人仲冬冬没有归还汽车,手机一直关机。后杜某收到车辆违章短信提醒,遂报警。18.同案钱某某的供述,证明因其与被告人仲冬冬欠沈某某钱,沈打电话找钱某某及被告人仲冬冬讨钱,二人即商量通过租赁汽车抵押后弄钱还账。因钱某某有驾驶证,遂由钱红高出面租车,由仲冬冬提供担保。2014年2月22日中午,钱某某和仲冬冬从江苏省沭阳县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了一辆丰田凯美瑞轿车。后钱、仲二人通过沈某某将该车抵押给周某,所得赃款30000元给沈某某抵债。当天下午,钱某某和仲冬冬又从沭阳县某汽车租赁服务部租了一辆黑色雪佛兰科鲁兹轿车,二人随即将该车交给沈某某找人抵押。2014年3月间,因王某某一直催钱红高、仲冬冬还钱,二人决定再租一辆车。2014年3月6日,钱某某和仲冬冬从沭阳县某汽车租赁服务部租赁了一辆白色雪佛兰迈瑞宝轿车,后二人将该车抵押给仲冬冬的朋友李某甲,得款27000元。19.涉案人员劳某、商某某的供述,证明2014年5月中、下旬,一男子(即仲冬冬)电话联系劳涛称有一辆朗逸汽车要出售,双方商定价格为26000元。后劳某、商牟牧与对方在山东省东营市交易。同年6月6日,上述男子又联系劳某称有一辆奔驰C200汽车要出售,双方商定价格为40000元,并约好在山东省临沂市北��速出口见面,后双方在约定的地点交易时被公安机关抓获。20.被告人仲冬冬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因钱某某欠了很多赌债钱便和被告人仲冬冬商量通过租车抵押的方式搞钱还债。2014年2月22日至3月6日间,被告人仲冬冬和钱某某先后从江苏省沭阳县中远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沭阳县某汽车租赁服务部、沭阳县某汽车租赁服务部租赁了三辆汽车,后二人将该三辆汽车销赃给他人,所得赃款用于还债。此后,被告人仲冬冬为了偿还对外债务,先后向无锡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苏州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常熟市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了大众CC、大众帕萨特、大众朗逸各一辆汽车,其将租得的汽车以质押车辆借款的方式销赃给他人,所得赃款用于偿还债务。2014年6月7日晚,被告人仲冬冬在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京沪高速汪沟出口处欲将从苏州路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的奔��C2004辆轿车销赃给劳涛时被公安机关抓获。21.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仲冬冬及同案钱某某的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仲冬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结伙采用签订合同的手法,骗取对方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仲冬冬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对于被告人仲冬冬提出的辩解,经查,被告人仲冬冬及同案钱某某均曾供述称二人因对外欠了大量债务,遂合谋通过租赁汽车抵押销赃的方法实施诈骗,并将所得赃款用于还账,且被告人仲冬冬与钱某某连续通过上述手法诈骗汽车并立即进行销赃,足以证明被告人仲冬冬非法占有的故意,故被告人仲冬冬的辩解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告人仲冬冬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7日起至2024年12月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克兵人民陪审员  崔晓平人民陪审员  刘成凤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范 俊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