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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0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20-06-08

案件名称

史先旭与张新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史先旭;张新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0117号原告史先旭,个体工商户,(史涛水胶批发)。被告张新芳,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先旭诉被告张新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先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先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史先旭负担。审判员  李立常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文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