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垫法民初字第00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高某甲与殷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甲,殷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垫法民初字第00942号原告高某甲(系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高某乙(原告之父),男,199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蒋治德,重庆市垫江县高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殷某某(原告之母),女,199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甲诉被告殷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甲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高某甲之父高某乙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 渝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蒋克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