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芦法民一初字第1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株洲市家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彭志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市家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彭志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芦法民一初字第1495号原告株洲市家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黄河北路。法定代表人鲁立萍,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达明,株洲市荷塘区阳光法律服务所。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被告彭志新,男,1973年1月20日生,汉族,湘乡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市家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彭志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市家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市家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市家佳物业��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0.5元,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株洲市家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舒家良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郭 铖 来源: